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04号原告李丽。被告沭阳县芳草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新河街。法定代表人杨锐学,该学校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丽诉被告沭阳县芳草外国语学校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范守建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丽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芳草外国语学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李丽负担。
审判员 范守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咏仪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