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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3441号

申请执行人马悦与被执行人王权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悦,王权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马悦,女,1979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9********,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住丹阳市金谷苑*幢*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权之,男,197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6********,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丹阳市金谷小区*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马悦与被执行人王权之离婚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

一、申请执行人马悦与被执行人王权之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奕随申请执行人马悦生活,由被执行人自2014年4月起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500元,今后女儿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半负担,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结算、给付一次);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丹阳市金谷苑4幢2单元302室房屋一套,苏L×××××号东风标志轿车一辆均归被执行人王权之所有,由被执行人一次性补贴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00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前给付100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160000元。如被执行人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则被执行人需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四、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对女儿享有探视权,对此申请执行人应予以协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权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权之名下位于金谷苑4幢2单元302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已被本案查封,并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王权之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王权之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权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权之名下位于金谷苑4幢2单元302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已被本案查封,并在评估拍卖中,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待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