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80号
原告:昆明车本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号金泰大厦**楼****号。
法定代表人:袁富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春光,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荣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坤沙路15号(云客厂一家属区8幢)
法定代表人:查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祥,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车本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荣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车本家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荣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车本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荣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本院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施晶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鹤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