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236号原告赵磊磊。被告孔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磊与被告孔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孔浩杰驾驶的冀F×××××号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孔浩杰驾驶的冀F×××××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天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