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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行审11号

平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麻合超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满启,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田小华,十字路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被申请执行人麻合超,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监字(2015)第1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申请人提供的留置送达催告书的照片可以看出,申请人在送达时只是将催告书张贴在被处罚人所建仓库外面,无法核实被处罚人是否收到了该催告书,应视为没有进行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国土局关于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第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张俊峰

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