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1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卫,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宇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性格强势,爱好赌博且存在吸毒的恶习,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原告因再次发现被告吸毒而与其发生争吵并搬离分居生活。2015年9月3日,被告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行政拘留。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子及一辆车牌号为***的宝马车。原、被告因买房目前尚欠卖房者7.2万元以及因贷款买车欠原告哥哥49312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高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2011年2月18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做生意,原、被告相处时间较少,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5年9月3日,被告高某某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和一辆车牌号为***并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的宝马牌型号**的车辆。其中,房屋位于祁东县**,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为159.18平方米,并于2015年2月16日在祁东县房产管理局登记为原、被告共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祁东县房产管理局查阅审批表、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证、行驶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做生意,疏于对家庭的照顾,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较少,夫妻感情出现隔阂。被告高某某虽有吸毒情形,只要改正不良习惯,承担起家庭责任,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夫妻之间和好尚有可能。原告王某某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请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宇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蔡移贵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