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王方奇,农民。系受害人王文明之父。原告孙素丽,农民。系受害人王文明之母。上列原告王方奇、孙素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永洋,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孟亚豪,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奇、孙素丽与被告王永洋、孟亚豪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奇、孙素丽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洋、孟亚豪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方奇、孙素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奇、孙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方奇、孙素丽负担。
审判员 王广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