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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616号

原告王方奇、孙素丽与被告王永洋、孟亚豪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方奇,孙素丽,王永洋,孟亚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王方奇,农民。系受害人王文明之父。原告孙素丽,农民。系受害人王文明之母。上列原告王方奇、孙素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永洋,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孟亚豪,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奇、孙素丽与被告王永洋、孟亚豪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奇、孙素丽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洋、孟亚豪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方奇、孙素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奇、孙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方奇、孙素丽负担。

审判员  王广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