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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1848号

朱某与曹某甲、曹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朱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学文、陈平,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被告曹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岭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