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学文、陈平,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被告曹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岭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