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576-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南丰饲料店,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经营者周卫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61X。被执行人黄子章,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新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0********。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南丰饲料店与被执行人黄子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66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子章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南丰饲料店支付货款6795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毅明
审 判 员 曾国亮
代理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永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