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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504号

胡文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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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04号罪犯胡文彬,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10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胡文彬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文彬,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文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