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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905号

刘广东与胡华锦、吕军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胡华锦,吕军帅,高宏飞,石云,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河北君缘小城故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905号原告刘广东。被告胡华锦。被告吕军帅。被告高宏飞。被告石云。被告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苏阳乡南白娄村南。法定代表人胡华锦。被告河北君缘小城故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高红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胡华锦、吕军帅、高宏飞、石云、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河北君缘小城故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1.37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华锦、吕军帅、高宏飞、石云、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河北君缘小城故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37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晓娜

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

人民陪审员  董 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殷春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