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905号原告刘广东。被告胡华锦。被告吕军帅。被告高宏飞。被告石云。被告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苏阳乡南白娄村南。法定代表人胡华锦。被告河北君缘小城故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高红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胡华锦、吕军帅、高宏飞、石云、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河北君缘小城故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1.37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华锦、吕军帅、高宏飞、石云、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河北君缘小城故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37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晓娜
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
人民陪审员 董 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殷春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