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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995号

李某与刘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995号

原告:李某,男,199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刘某,女,1991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王某(系刘某母亲),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0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