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995号
原告:李某,男,199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刘某,女,1991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王某(系刘某母亲),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0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