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终49号申请执行人冯朋。被执行人李良超。案由: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冯朋与被执行人李良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诉讼费共计50525.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案号(2016)津0114执恢49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朋与被执行人李良超经协商,李良超私下已给付冯朋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冯朋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