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民初281号

董文清与徐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文清,徐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81号原告董文清,农民。被告徐洪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清诉被告徐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清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董文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宗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