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81号原告董文清,农民。被告徐洪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清诉被告徐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清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董文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宗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
董文清与徐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81号原告董文清,农民。被告徐洪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清诉被告徐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清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董文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宗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