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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薛玲与被执行人赵清莲、姬国霞、张晓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玲,赵清莲,姬国霞,张晓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薛玲,女。被执行人赵清莲,女。被执行人姬国霞,女。被执行人张晓卫,女。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薛玲与被执行人赵清莲、姬国霞、张晓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清莲、姬国霞、张晓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卫、姬国霞的工资及津补贴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2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