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薛玲,女。被执行人赵清莲,女。被执行人姬国霞,女。被执行人张晓卫,女。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薛玲与被执行人赵清莲、姬国霞、张晓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清莲、姬国霞、张晓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卫、姬国霞的工资及津补贴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2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