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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2965-1号

许景新与段祥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景新,段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965-1号申请执行人许景新,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段祥林,居民。申请执行人许景新与被执行人段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邳商初字第0991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段祥林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3万元,余款3万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一期违约,需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2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许景新负担400元,被告段祥林负担46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申请执行人许景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祥林的工资被本院另案冻结,查询银行仅发现段祥林有小额存款记录,查询车辆管理等部门,没有车辆等财产,查询房产土地信息,也没有房产土地等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景新在执行谈话中表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采取积极的查询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大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致本案未能在限期内有效执结的,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9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