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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509号

刘会清与方秋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会清,方秋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509号原告刘会清,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芳,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秋玉,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清与被告方秋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清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会清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穆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