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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52号

陶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52号

原告:陶某,男。

被告: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某承担。

审判员  单翠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建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