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52号
原告:陶某,男。
被告: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某承担。
审判员 单翠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建议 来源:百度“”
陶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52号
原告:陶某,男。
被告: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某承担。
审判员 单翠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建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