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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213号

姜永昌与张祝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永昌,张祝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姜永昌,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张祝桥,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姜永昌与被执行人张祝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祝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祝桥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徐同进

审判员 胡文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