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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龙民二初字第85号

沈玉诉姜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玉,姜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龙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沈玉,男,1956年1月25日生,工人,现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姜宝,男,1965年11月2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与被告姜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即275.00元,由原告沈玉负担。

审 判 员  郭 宏

代理

审判员  赵悦含

代理

审判员  王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