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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均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均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宋均顺。被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升振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均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劳人仲裁字(2015)120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吉0602执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