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060号
申请执行人:宋静静被
申请执行人:李营营申请执行人宋静静与被执行人李营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宋静静的申请,被执行人李营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静静雪佛兰轿车一辆及嫁妆一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营营支付雪佛兰轿车一辆及嫁妆一宗,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林强
审判员 石在忠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