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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30号

吴红梅与汪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红梅,汪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吴红梅。被执行人汪步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梅与被执行人汪步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1)冶刑初字第3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