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民特字第19号

盐城市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新连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盐城市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新连,惠中刚,季明卫,黄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特字第19号原告盐城市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建军中路汇金购物中心北楼幢1716室。法定代表人孙春胜,总经理。原告倪新连,居民,原告惠中刚,居民,被告季明卫,居民,被告黄娟,居民。

原告盐城市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新连、惠中刚与被告季明卫、黄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新连、惠中刚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新连、惠中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新连、惠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城市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新连、惠中刚负担。

审判员  蔡福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歆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