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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74号

谢某、卢某1等与宁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谢某,卢某1,卢某2,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74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原告卢某1,男,汉族。原告卢某2,女,汉族。原告谢某、卢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1,男,汉族。被告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与被告宁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负担。

审 判 长  谢永君

代理

审判员  蒙之雁

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