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74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原告卢某1,男,汉族。原告卢某2,女,汉族。原告谢某、卢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1,男,汉族。被告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与被告宁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卢某1、卢某2负担。
审 判 长 谢永君
代理
审判员 蒙之雁
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