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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769号

黄建光与戴祥兴、黄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建光,戴祥兴,黄兰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769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光,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安阳集云山路4幢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戴祥兴,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兰芬。申请执行人黄建光与被执行人戴祥兴、黄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戴祥兴、黄兰芬共同偿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从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9日为20800元,按月利率1.69%从2015年2月20日起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执行人戴祥兴、黄兰芬偿付申请执行人黄建光律师费5000元;3、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戴祥兴名下坐落于塘下镇场桥代上村解放中路85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4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祥兴、黄兰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戴祥兴、黄兰芬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戴祥兴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解放中路8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49**),即本案抵押物。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将上述房产移送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但均未成交;3、被执行人黄兰芬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黄建光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祥兴所有的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未成交,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7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韩增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