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166号原告阿克苏市力通新型建材机电设备厂。住所地:阿克苏市阿塔公路11公里处。负责人邓如意,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萍,该厂厂长。被告周锋,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力通新型建材机电设备厂诉被告周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力通新型建材机电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元,已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荣助理
审判员 安 宁
人民陪审员 张淑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