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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38号

颜庭毓与邱阳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邱某,颜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委托代理人马雯,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甲。法定代理人颜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克生。

上诉人邱某因与被上诉人颜某甲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的委托代理人马雯,被上诉人颜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颜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2月4日原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3月5日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建议住院治疗。2014年3月,被告因婚后原告患有××,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家人带原告治病,期间,原告支出医药费共计3409.82元,并由其娘家人照看。被告于同年11月1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原告父亲申请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2015年3月23日,法院判决:宣告颜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颜某乙为颜某甲的监护人。另查明,被告称其月收入1000元左右。诉讼中,原告颜某甲要求被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以下费用:1、医疗费4946.90元(含法医鉴定费);2、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每月生活费600元,合计7200元;3、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每月陪护费1800元,合计216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颜某甲目前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固定的工资收入,生活困难,其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原告颜某甲诉请的医疗费、生活费、陪护费性质上均属于其经济上的支出和扶养费范畴,其要求被告邱某支付上述费用实质上系要求被告对其进行经济上的扶助。考虑被告邱某的收入状况,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邱某支付原告颜某甲医疗费为2500元,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生活费为5000元。对于原告颜某甲要求被告邱某给付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陪护费216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患病期间一直在其娘家生活,平时由其家人照看,没有请外人照顾,未产生相关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

一、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颜某甲医疗费2500元及2014年2月至2015年月2月期间的生活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颜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邱某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生活时间仅有十几天;2、被上诉人仅提供医疗费发票,且有姓名不符的情况,一审判决医疗费证据不足;3、上诉人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被上诉人可申请低保,一审确定的生活费标准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颜某甲答辩称,1、原审判决体现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扶养的义务;2、医疗费票据一审均当庭质证过,真实、合法、有效;3、原审法院判决的扶养费数额已考虑到双方的情况,数额不高,上诉人正值壮年,完全有能力履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系由婚姻效力而生的法定义务。夫妻扶养的内容,包括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互相尊重和慰藉。本案中,被上诉人身患××,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且需长期服药、需要他人照顾,在生活上更多地需要上诉人的供养与扶助。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和被上诉人的身体状况等,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被上诉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时间上具有连贯性、内容上具有合理性,且形式合法,原审法院经过质证后予以认证,并无不当,上诉人虽认为其不具有真实性,但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邱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相旭东

审 判 员  李叶葳

代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