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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63号

崔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3号

原告:崔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刘某某,1995年3月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立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