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3号
原告:崔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刘某某,1995年3月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立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