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力,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调兵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影,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调兵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万明,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铁西三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艳,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怀富,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焦力、王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焦力、王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2525元,由焦力、王影共同负担。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刘昕
代理
审判员宋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胜 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