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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322号

侯国峰与周青海、周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某,周某甲,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甲,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乙,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侯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侯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673元,被执行人周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某甲若不按协议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审 判 员  丁 莉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