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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478号

陈锏与广州天京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天京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锏,广州天京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天京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陈锏,。被告广州天京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才明。被告深圳市鹏辉天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想军。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锏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楚楚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赵秀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郑凌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