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陈锏,。被告广州天京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才明。被告深圳市鹏辉天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想军。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锏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楚楚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赵秀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郑凌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