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72号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兆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4元,减半收取8327元,由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龙
审 判 员 陈爱国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