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交初字第03560号原告李学忠,男,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李洪发,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边久峰,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忠与被告边久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忠于2016年2月18日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忠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忠撤回对被告边久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学忠负担。
审判员 段锦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