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雨茜被
申请执行人:韩利敏被
申请执行人:夏雪雪申请执行人张雨茜与被执行人韩利敏、夏雪雪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少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雨茜的申请,被执行人韩利敏、夏雪雪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雨茜人民币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利敏、夏雪雪二人支付人民币250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少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林强
审判员 石在忠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