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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1023号

张雨茜与韩利敏、夏雪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雨茜,韩利敏,夏雪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雨茜被

申请执行人:韩利敏被

申请执行人:夏雪雪申请执行人张雨茜与被执行人韩利敏、夏雪雪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少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雨茜的申请,被执行人韩利敏、夏雪雪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雨茜人民币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利敏、夏雪雪二人支付人民币250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少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林强

审判员  石在忠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