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祥。被执行人呼莲莲。本院在执行刘小祥申请执行呼莲莲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呼莲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呼莲莲向申请执行人刘小祥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共计3900元。2016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刘小祥以其与被执行人呼莲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从2014年8月起至2015年8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修源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代理
审判员 高云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呼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