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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终167号

花玉成与傅俊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俊铖,花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俊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玉成,;。

上诉人傅俊铖因与被上诉人花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上诉人傅俊铖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傅俊铖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