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859-2号原告沈琪。被告郭水旺。被告张英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琪诉被告郭水旺、张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水旺、张英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琪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清结到底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荣志
审 判 员 郭 亮
人民陪审员 邵明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