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42号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司南,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樊明超,男,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薛 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