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4刑初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红五月派出所户籍民警。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2015年10月23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批准逮捕,2015年10月26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戴丽茹,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洪刚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9月,被告人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红五月公安分局任命为户籍民警,负责辖区的户籍业务。1998年4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受亲戚、朋友之托,利用自己可以直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转业、出生婴儿落户业务和三“投靠”的户籍管理权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不符合户籍落户规定的马克俭、车成芝、韩文琴、文国英、王振洋等149人办理了落户手续。其中马克俭、车成芝、韩文琴等10人在缴纳228340元社会保险费后,利用违规迁入的户籍等材料在红五月农场骗取了退休待遇,至案发前已领取退休金430,400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4年2、3月间,被告人害怕罪行败露,将25名违法落户人员的户籍以当事人死亡为由予以注销。经侦查,2015年10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在嫩江县园政小区5号楼2单元302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被告人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红五月公安分局任命为户籍民警,负责辖区的户籍业务。1998年4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受亲戚、朋友之托,利用自己可以直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转业、出生婴儿落户业务和三“投靠”的户籍管理权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不符合户籍落户规定的马克俭、车成芝、韩文琴、文国英、王振洋等149人办理了落户手续。其中马克俭、车成芝、韩文琴等10人在缴纳228340元社会保险费后,利用违规迁入的户籍等材料在红五月农场骗取了退休待遇,至案发前已领取退休金430,400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4年2、3月间,被告人害怕罪行败露,将25名违法落户人员的户籍以当事人死亡为由予以注销。2015年10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在黑龙江省嫩江县园政小区5号楼2单元302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成立,当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农垦区分院线索交办函、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6日九三农垦公安局将丁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的线索移送本院,根据案件线索管理规定,将线索统一报农垦区分院,农垦区分院于2015年3月15日将案件线索交办。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证明了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九三农垦公安局及红五月公安局证明、户籍民警的工作职责。证实丁某某1964年9月23日出生,红五月公安分局户籍民警,1995年任九三农垦公安局红五月分局科员,1997年9月至2014年5月被任命为红五月公安分局户籍民警。2004年2月26日被红五月农场委员会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具有公务员身份,现一级警督警衔。他有权直接办理出生婴儿、大中专毕业、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业务,不须上级部门审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黑龙江省垦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红五月公安分局证明。证实垦区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户口迁入垦区、外来人员以“三投靠”理由迁入垦区的相关规定。4、九三农垦公安局证明及附件。证实丁某某在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违法为149人办理了户籍迁入红五月派出所的业务,其所办理的业务没有任何档案。证实被告人是违规办理的业务。5、被告人的五次供述与辩解。证实丁某某为了亲情及友情,从1998年至2014年共计违法为149人办理了落户手续的犯罪经过。6、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户籍警办理出生落户、退伍转业、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业务时,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情况,同时还证明所办理的落户业务必须存档。在对户籍民警丁某某的监督中发现,丁某某以出生落户、退伍转业、大中专毕业权限办理的149笔业务都没有任何手续。7、证人王某某、刘某某、仲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齐某某、王某某、劳某某、王某某、文某某,李某、梁某、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董某某、周某某、周某、关某某。证实丁某某因私而为上述人员违法办理户籍业务的经过。8、红五月公安局证明及附件。证实丁某某违法为25人办理落户手续后,在没有任何证明该25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将该25人的户籍信息以当事人死亡的名义注销。9、户籍证明。证实丁某某违法为郝建国等17人办理户籍落户手续后,致使该l7人具有双重户籍。10、红五月农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证明及附件红五月农场停发养老金人员表。证实丁某某违法为文国英、马克俭等10人办理了迁入红五月农场的落户手续后,文国英等人根据该落户手续,通过交纳228340元养老金后,按照农场政策退休,共骗取养老保险金430400元。11、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目前(2015.6.25)表现为缄默不语状态,与社会心理因素有关。1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5日15时30分,丁某某在嫩江县园政小区5号楼2单元302室被抓获归案。13、工作说明。证实红五月公安分局与红五月派出所为同一单位,张秀华与张秀花为同一人,马春方与马春防为同一人,孙春花与孙春华为同一人,崔雪奇与崔雪琦为同一人。14、犯罪线索移送函及回执。证实丁某某在滥用职权办理户籍的过程中,用违法办理的户籍在红五月农场社保分局办理了“五七工”、“三八四”灵活就业退休,其行为涉嫌犯罪,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将案件线索转交至九三农垦公安局,该局已对该案展开了调查。上列刑事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丁某某是初犯、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忠源
审 判 员 杨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杜中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解瑞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