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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2166号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