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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62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62号罪犯徐丽霞,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丽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孟祥瑞、张洁,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张树森、社区代表王永红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丽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

本院认为,罪犯徐丽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丽霞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