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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889号

原告王某甲、孙某某被告赵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某,赵某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89号原告王某甲,女。原告孙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孙某某被告赵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孙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赵某某、王某乙银行钱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王某甲、孙某某提供现金1万元及担保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新华区兴凯路109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赵某某、王某乙银行钱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新华区兴凯路109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丽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