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89号原告王某甲,女。原告孙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孙某某被告赵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孙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赵某某、王某乙银行钱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王某甲、孙某某提供现金1万元及担保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新华区兴凯路109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赵某某、王某乙银行钱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新华区兴凯路109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丽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