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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965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965号原告张某,甘肃通渭人。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小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