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85号
原告:朱某,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吕浅村洼东队***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
被告:付某,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吕浅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宏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符广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