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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685号

朱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85号

原告:朱某,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吕浅村洼东队***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

被告:付某,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吕浅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宏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符广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