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平。被执行人何明亮。被执行人陈珍珍。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永平与被执行人何明亮、陈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明亮、陈珍珍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明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