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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32号

盛绍友与杨秀东、来广岭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绍友,杨秀东,来广岭,来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32号

申请执行人:盛绍友,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杨秀东,男,198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来广岭,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来帅,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盛绍友与杨秀东、来广岭、来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秀东、来广岭、来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秀东、来广岭、来帅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彦

审判员  倪红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