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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980号

曲丽华与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丽华,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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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秀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曲丽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忠信证字第71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忠信证字第735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出的(2015)吉长忠信证字第71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忠信证字第735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