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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6014号

刘宏伟与金成松、金煊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宏伟,金成松,金煊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6014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被执行人金成松。被执行人金煊耀。

原告刘宏伟与被告金成松、金煊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60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金彬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