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袁明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元帅,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晓洁,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香枝,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万六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占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