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执542号

袁明伟与张元帅、崔晓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明伟,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袁明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元帅,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晓洁,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香枝,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元帅、崔晓洁、张香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万六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占通 来自